随着首个中秋节的法定假日即将到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明确表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9日《京华时报》)
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工资,这两年已经是尽人皆知了,因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宣传很有力度———每遇春节、五一、国庆之类的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加班三倍工资”都是一条十分显眼的新闻,其中还包括具体详细的计算方法。有关法定假日加班费的法律知识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做得很详尽了,大家不但了解得很透彻,甚至都有点疲劳了。这种“疲劳”对于很多人来说或许并非不愿接受法律知识的强化,而是法律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仅仅停留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声呼喊中。而对于在节假日加班的众多劳动者来说,加班费仍然只是一弯好看却捞不到的水中月、一张能看却不能吃的纸上饼。
我相信,除了每次节日后媒体报道的“无偿加班”之类的消息,除了网上那些无奈又无力的控诉,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职工节日无假、加班无酬等现象心里肯定是有数的。然而,我们又总是听到劳动保障部门把职工权益不保的问题统统归咎于“没有接到举报”。在目前这种劳资双方势不均力不等的情况下,职工举报单位意味着什么,我想人们心里比了解“三倍工资”要更清楚更透彻———执法部门其实也心知肚明。
那么,除了职工举报,政府部门与工会就没有别的渠道获取证据吗?非也。
无偿加班现象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社会问题层面的讨论来说,或许并不需要太多具体的证据。而长假过后,媒体曝光的具体事件与相关社会调查所显示的信息,都证明了无偿加班的广泛存在。如果媒体暗访能够发现证据,作为执法部门就更应该发现有关证据。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说劳动保障部门不为,人家可能要不服气,或者为了堵住质问与批评,劳动保障部门总是竭力显示自己在加班费问题上的作为很积极、很到位、很细致,所以这几年每逢节假日便不厌其烦提醒你的权利:如果给单位或老板加班,按法律规定你应该得到三倍工资。
如此负责任的提醒如果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应该说早就达到目的了。那么,劳动保障部门是不是应该更进一步,把“提醒”变成“实施”,把画在纸上的饼变成烙在锅里的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