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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市内转移可累计缴费年限
资讯来源:南京晨报发布时间:2008-09-10浏览次数:2873
 

  哪些单位该为职工缴纳医保费,职工离职后该如何转移关系,医保账户里面能有多少钱?《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就其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南京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对新政进行了解读。

  职工医保强制参保了

  《细则》中明确规定: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扣医疗保险费。

  各类单位都需缴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医保关系如何接续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调离本市,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职工从外地调入本市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在退休时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所差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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