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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吗
资讯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发布时间:2008-08-07浏览次数:3564
 

  安律师:

  您好!

  我工作的单位是一间设计公司,单位有一名网络设计师,2008年2月14日与本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月工资2200元,2008年3月14日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4月,该员工向本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以路途遥远及与同事之间的纠纷为由。2008年5月5日,本单位批准其离职,但该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所以工资当时未发放。随后,该员工以本单位克扣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本单位支付其2008年4月1日至5月5日工资2300元、加班工资1800元、经济补偿金3300元、未签订劳动全同的双倍工资4400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000元。请问,依据法律的规定这名员工要求的上述费用哪些是我们应当支付的?(李伟)

  李伟:

  信已收悉!关于贵单位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主要有几个问题:经济补偿金应不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应不应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因为就本案而言,员工已经提供了劳动,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离职员工2008年4月1日至5月5日的工资是毫无疑问的。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虽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畴,但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所以贵单位在接到仲裁立案通知书后立即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正确的。

  至于经济补偿金,贵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同法》,员工主动申请辞职并不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即使该员工在仲裁申请书中以贵单位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但在存在书面辞职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是不会支持该员工的此项请求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贵单位应支付该员工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13日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超出工作时间范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贵单位因管理不规范而不能提供员工考勤时间表的,应依法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贵单位无法提供考勤时间表,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员工未加班的,那么贵单位就将承担支付员工周六加班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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