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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谨防“试用期”陷阱
资讯来源:无锡日报发布时间:2008-08-04浏览次数:2811

  暑假期间,是许多大中专毕业生们最紧张、忙碌的求职期。昨日上午,从无锡一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小林,通过网上招聘,来到锡山区一家车辆制造企业应聘销售助理职位。但当他去和人事经理面谈时,对方提出的一个条件使他觉得进退两难: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700元,转正后月薪调升至1200元至1500元之间。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小林当即感到自己也许又误入了“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成企业省钱手段

  小林告诉记者,他是去年从学院毕业的。今年春节过后,他在一家民营企业开办的外贸公司做文员,也讲好有3个月试用期。期间,不仅工资很低,而且到了快转正时,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员,请他另谋高就。小林对此一筹莫展。

  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有类似的遭遇。一家企业的人事经理也承认,时下不少企业在招工时,都采用了这种“先试试看”的做法,基本上都为新招进的员工划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试用期内所支付的工资都非常低,反正应聘的大有人在。对此,劳动部门指出,一些用人单位用新招的人取代即将转正的老员工,“试用期”变成了一些企业省钱的手段。

  “3个月行规”实际不合法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行规”,而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却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

  有关人士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在解聘新员工时,往往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因此,初入职场的大中专毕业生不仅要小心应对企业的不利“行规”,更要弄懂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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