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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细则
资讯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08-07-10浏览次数:3503

  用人单位若有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这是7月7日广东省法院、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

  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张凤岐介绍,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指导意见》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指导意见》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允许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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