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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带您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资讯来源:中国三和招聘网发布时间:2014-03-25浏览次数:2428

     20141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今年31日起正式实行。

     新规定的出台不仅对企业劳动用工带来了很大的调整,对劳务派遣用工也有很大的冲击与影响。《规定》对劳务派遣行业将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劳务派遣用工到底走向何方;是限制还是规范;派遣工占用工单位员工总数的比例是多少;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如何规定等用工方和派遣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做了细化的解释。

     为了帮助用工管理者有效运用法律政策,调整用工结构,完善管理手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和管控多元化用工带来的风险,合理合法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三和举办“201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热点解读与用工转型风险控制”讲座,特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资深调研员——王国社老师主讲,旨在通过分析《规定》出台后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如何界定“三性岗位”,如何过渡超出比例的派遣员工,以及如何防范用工风险和控制用工成本。

三和实业公司总经理许琴女士上台致词

     对于本次的讲座,王老师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了解新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掌握新法下劳务派遣的合法操作;掌握用工模式筹划,实现合法降低用工成本;准确理解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了解在新法过渡期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及签订相关协议等等。

众多会员参与讲座

     例如: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王老师讲解《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讲座在接近尾声之时,还有部分的参与企业对《规定》有疑问,王老师也积极的回答了部分企业的提问。

参与讲座,提出问题

     通过此次王部长的解答,大部分参与企业都对《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相信在以后遇到诸如此类的事情,大家都能够正确的处理。在以后的阶段里,三和也会举办相关的讲座,届时也会告知各位会员企业,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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