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深圳“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今起实施

2017年起,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推动制订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着力于完善保护机制、提高保护效果、加大保护力度,为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制度保障。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从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明确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扩大责令停止侵权适用范围、构建信用惩戒机制、保护中心职能法定化、营造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着力构建与深圳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为了加快实施《条例》,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全局系统和企业两场专题解读培训。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条例》,各司其职,结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用足用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大惩戒力度,显著提高违法侵权成本,率先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一流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构建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

《条例》突出信用监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规定将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扶持奖励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以及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主体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方面作出限制;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侵权单位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为了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条例》设立了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要求参与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性书面承诺。

 相关单位和个人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禁止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还要求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按照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加强诉调对接、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条例》要求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纠纷调解工作相衔接,促进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快速解决,进一步改善深圳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建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


深圳是个极具创新活力的城市,但知识产权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条例》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创新探索。

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备技术调查官,明确其工作职责,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


扩大直接责令停止侵权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条例》在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条件和范围基础上,扩大了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加倍处罚。


5年内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可双倍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如何计算,是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的难点,《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此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违法经营额和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

条例》规定:侵权产品已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全部未销售的,价值按照标价进行计算; 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5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或者5年内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予以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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