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人社部发文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人才是第一资源。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政策,我们推出以下政策解读,给您细细说一说《意见》。


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

1

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建设一批国家级人才市场。

2

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

      深化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与人才的供求匹配机制,充分保护人才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

      健全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的补偿机制。

      改进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

      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各种规定。

3

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不当干预。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流动岗位。

      合理增加国有企业经理层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

      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1

健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合理流动。

完善公务员考录政策,有序开展公务员聘任工作。

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

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

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

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完善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途径。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3

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

      创新柔性引才方式,支持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驿站,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制度。

      完善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柔性引进人才与本地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可享受同等待遇。

4

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

积极开辟高端引才聚才渠道,建立国际人才资源对接平台。

研究探索精准定向引进人才和走出去培养人才的有效策略和机制。

简化优化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人才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完善外国专家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措施。

加强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推进职业资格双边或多边互认。

支持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我国创业就业。

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实习基地。

鼓励国内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

事业单位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面向全球自主引才用才。


规范人才流动秩序

1

强化人才流动的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人才流动相关配套法规,完善人才流动法规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

强化人才流动工作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

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及时依法依规查处人才流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2

引导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层人才需求,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人才服务基层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乡村振兴专业化人才终身培训机制,引导和支持各类人才向“三区三州”等人才薄弱地区和领域流动。

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

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村专业人才,落实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推进东西部干部人才交流,持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援藏援疆援青、到扶贫攻坚的重点县、老少边穷的艰苦地区工作,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团队式”支援等方式加大干部人才支持力度。

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与选调生工作衔接。

3

深化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

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布局,建立协调衔接的区域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打破阻碍人才跨区域流动的不合理壁垒,引导人才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

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人才开发一体化进程,实现人才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推进评价结果互认,支持海南省打造对外人才开放高地。

创新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载体,开展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促进与项目、资金、技术有效结合。

构建区域人才交流开发合作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人才供求信息、薪酬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4

维护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

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依法规范重点领域人才流动。

面向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才,以及承担国家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人才,探索建立国家重点领域人才信息库,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流动,须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西部地区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

健全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

加大重点领域人才调配工作力度,实施重大专项支持计划,着力解决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特殊急需人才需求。

5

建立完善政府人才流动宏观调控机制

推进政府人才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职能。

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加强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依托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统一、动态的人才市场监测机制,探索定期发布人才流动报告。

建设全国统一的人才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征信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1

推进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便民化

深入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快建立一体化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推广人才流动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

适时修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互联网+人才服务”水平。

全面加强行风建设,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行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提升人才流动服务水平。

2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按照在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要求,制定新时代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支持各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人才流动配置提供精准化、专业化服务。

鼓励行业组织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为更好促进人才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3

创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发布制度

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的分析,强化对人才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的研判。

围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创新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发挥好引才、育才指引性作用。

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新兴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加强国家职业分类的推广和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采取授权、委托、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开展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和人才目录编制。

完善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配置办法,简化优化引进程序,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4

优化人才流动政策环境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宽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的人才落户条件,建立健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积分落户制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简化优化落户审批流程。

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打破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的政策措施。

加快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才在城乡、区域之间流动提供子女入学、住房安居、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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