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指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精神,提高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规定的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本市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的条件为,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本市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取得以上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可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在职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标准,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仅对其职业技能鉴定缴费据实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 

三、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证照资料。 

(二)受理。 

在线申请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的,信息系统通过校验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对象范围、申请条件、补贴申请时限等要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对象、条件,且在申请时限内的,系统即时受理,并作出受理提示;与本通知规定的对象、条件不符或超出申请时限的,系统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提示。 

(三)审核。 

符合规定的非深圳户籍高校毕业生的补贴申请,信息系统自动发送至其就读高校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深圳户籍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的补贴申请,信息系统自动发送至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已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相关证照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初审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四)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 

(五)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四、其它事项 

(一)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各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指导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当积极配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并负责动态维护。 

(三)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贴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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